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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柴指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纺纪航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编辑本段维权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编辑本段产假相关规定 5.4.1 产假 ·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尺欺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父母双方系独生子女的(产妇及丈夫均为独生子女),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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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基本产假天数:《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女职工保护条例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般产假是三个月,所以怀孕后最好在第八个月开始休产假,休息期间基本工资是照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