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由于身体原因无法上班的医院可以出具证明,按照什么标准发工资?劳动法有没有规定?
匿名用户 2010-04-02 11:05
推荐回答
【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毯府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葵北八个月;二十年贸逝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宝宝知道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为您推荐:
其他回答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
应该是带薪休产假,应该是基本工资。
病假工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一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请知悉。
还是按照你原来的工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