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4个月时,公司以:公司工作强度过大无法安排合适工作为由,强行要我请假,并按公司的意思写了请假条

,假条内容为:本人因个人怀孕生产特请假至哺乳期结束为止。现在一个月后公司又通知我要停我的社保,只缴纳生产后的三个月社保,之前的六个月的社保不给我交或由我个人承担全部社保(包括公司应缴纳的部分),请问这样合法吗?应怎么解决?
匿名用户    2014-04-14 01:29    

为您推荐:

其他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上缴社保和公积金的基数都是以工资为基数的, 降低上缴社保和公积金的基数的实质就是不承认原工资基数。所以,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 如果与单位讲不清这个道理,建议你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向妇联求援。在必要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全部展开 收起
万静枫_jwdx    2014-04-14 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