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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合同到期,单位要求单位及个人部分全部保险都由我自己支付,请问是否合理?
我与公司在2004年8月签定了3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8月合同到期,但这时我已怀孕4个月,我因有病在2006年2月至2007年8月向公司请了一年半的假,当时公司同意单位及个人部分的保险都由公司为我交纳,但2007年8月由于我怀孕我只有向公司继续请假,这时公司就以合同到期以及我曾请了那么久的假为由,要求我自己交纳单位及个人部分的全部保险,但我认为即便是合同到期了,由于我处于怀孕阶段公司不能与我解除合同,那么单位部分的保险还是应该由单位交纳,我自己个人部分由我自己交纳才对,请问单位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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