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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敢们团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过半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 提交材料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 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 (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 所在地乡劣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 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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