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怀孕期间员工工资

我就职于一家外资公司,签订了正式合同,公司也按规定缴纳所有保险金,在合同上注明了工资是6000每月。现在怀孕四个月,公司要我走人,我不愿意,公司威胁我说只发每月800元的社会最低工资。我想问这杨做合法么?谢谢解答!
匿名用户    2010-03-05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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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孕期正常出勤上班的必须按照正常工资发放。产假期间必须按照不低于基本工资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梨患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寸实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战做做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王亦玉_oL1R   2010-03-05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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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有这事?? 外资企业真不说了。反正这种情况国企是不敢这么搞的。不然可以去劳动局告诉他们。合同上没有写明怀孕期间的工资遇的话,只能是按公司的安排了。

匿名用户    2010-03-05 18:45

这样做不合法。下面是我国2008.1.1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注意第四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的情形不属于第40和41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 综上,这样做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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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用户764325039    2010-03-05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