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被辞退公司拒收病假单

2014年2月7日女职工与公司两年合同期满,女职工要求加薪但公司无法提供加薪确认,女职工因此拒绝续约。由于公司未有人补上职位强行要求女职工续约并建议女职工续约后可以马上提交辞职报告,3月初若不加薪可以马上离职。女职工提交离职申请最后工作日为3月18日。3月14日医院确认怀孕并提示项目负责人,负责人无正面回复。3月18日女职工并无办理离职手续负责人当时无任何异议。3月19日女职工确认宫内孕并告知负责人将不办理离职,负责人马上变脸且各种威胁(如不接受病假单等于你旷工处理等)。3月20日女职工因各种恶言相对及电话骚扰后出现流产先兆医院开出两周卧床假期。因20号当天女职工需要卧床修养并无第一时间提交病假单(但有告诉负责人有病假单)3月21号病假单到达公司并遭到拒收(女职工于3月24日才知道拒收消息,并于当天咨询负责人但对方不承认)24日中午女职工致电公司人事部负责人,最后电话共识先休息至胎儿稳定。但26日中午女职工已经收到公司人事部快递来的解雇信(快递查询是24日下午发出的)。请问此事件该如何处理
匿名用户    2014-03-28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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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虽然你在2月7日劳动合同期满,但是后来你还是继续去公司上班,公司也是要求你继续去上班的,因此您和公司之前自此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后虽然你提交了离职申请,并表示最后工作日为3月18日,但是3月18日您并未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也未要求您办理离职手续,因此可以推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于20...14年3月18日解除。另外,您于3月14日医院确认怀孕并提示项目负责人,除此之外,3月19日明确表示不办理离职了,随后邮寄了病假单等材料,可以说明你不仅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还提出了休病假的意思表示。公司26日再给你发解聘信已经是公司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在你处于孕期的情况下,公司的此种做法更是违法的行为。你可以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或者选择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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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天晴_oEnl    2014-03-28 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