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身体不适请病假,公司只准三个月病假,然后要求我回去上班,我想继续请假也不行,公司是否合法?

怀孕期间因为身体不适出现先兆流产,我请了一段时间病假,后来我身体一直很虚,就跟公司说想请长假休养,公司建议我直接离职,我不愿意,他们就要我提供证明,我一直按他们要求来提供了,现在又说,只能请三个月病假,休完要求我回去继续上班,我想继续请事假也不行,我说只要公司给我继续买社保就行,还有我试用期三个月的社保公司一直拒绝给我补缴,我应该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证据补充:合同是入职4个月后公司在13年底要公司所有员工统一签的,并且没有给我们留底,前三个月的工资记录在公司后台有记录,我现在没在公司,调不出来,但是的机有短信提示
匿名用户    2014-03-17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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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你提供的情况,公司只准三个月的病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入职后一个月内的期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你可以聘请律师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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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芬菲_Aola    2014-03-17 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