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户口和现居住地在A地,男户口在B地常居住地在C地 婚前婚后双方没有共同居住,先怀孕后在B地领结

女方户口和现居住地在A地,男户口在B地常居住地在C地。婚前婚后双方没有共同居住,先怀孕后在B地领结婚证。女方临盆前去B地待产并做月子。月子期间男方及家人与女方发生矛盾,之后男方不调节矛盾不体贴女方并疏于照顾,满月后女方回到A地。孩子百天后随女方去C地尝试与男方生活,但男方态度依旧冷漠故女方四天后带孩子回到A地。女方提出离婚,但针对抚养权有争议,双方都争取。男方的态度是不交出抚养权就不离婚。男方没有精力带孩子,打算把孩子放在B地由父母照顾。孩子从出生到现在一岁一个月一直由女方家人照顾,女方及家庭条件属于小康。 男方不一定在C地办有暂住证,一直租房但女方得不到其租房协议,女方仅知道男方在C地的公司名称,并且男方是法人。法院可以确认C地是其常住地吗? 女方的目的是在孩子六岁前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给孩子在A地上户口,不涉及财产问题,请问女方现在该怎么处理?
匿名用户    2014-05-31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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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地是男方住所,即常住地。法律上都会将孩子判给对孩丛司子成长有利的一方,打躬暖官司时注意几点:经济条件能提供孩子较好环境,以此来对抗男方的经济实力。再者,母爱的深沉,打感情牌,与男方的不尽责做对比,最后,男愿了裕冷漠是因什么原因,如是男方性格问题更是对孩子不利,加重渲染。

匿名用户   2014-05-31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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