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28条规定遗产分割是先保留胎儿的份额,那不是与法定继承(权)矛盾了吗?

如果胎儿出生后真的是活体,那么这个胎儿理论上也能继承到死者的遗产了? 民法通则本来规定公民的所有权利(包括继承权)都是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胎儿不算法律中的“公民”,那么遗产分割的时候先给胎儿保留份额,是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冲突了? 胎儿应该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吧?那么给胎儿保留的遗产,胎儿能够属于法律规定的“继承”吗?
匿名用户    2015-01-16 20:15    

为您推荐:

其他回答

民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其实为胎儿保留份额正是民法基本原则精神的体现,《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胎儿不是法定...上公民,不享有民事权利,但他毕竟要成长为公民,呵呵,为了他以后更好的成长有一定的物质基础,给他保留一定的财产份额也是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但胎儿的保留份额不属于继承,他是法律人性光辉的体现

全部展开 收起
佛君婷_EsqG    2015-01-16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