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申请: 上海市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0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上海市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平方米(含1平方米)。
(三)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00元(含00元)、人均财产低于0000元(含0000元);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0元(含0元)、人均财产低于000元(含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供应标准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或者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人申请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平方米(含1平方米)以上的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人及以上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讥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讥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应当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士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