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或产后复工尚处哺乳期内,用人单位能否依照其身体情况单方调整女性职工的工作岗位?
匿名用户 2020-08-21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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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或产后复工尚处哺乳期内,由于其特殊的生掏近理情况,不能从事一定强度以上的体力劳动。为此,用人单位可根据女职工的身体状况及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行使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合理安排调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旧认叹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究贸工,单方解除劳动I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据此,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调整孕期或哺乳期女职工工作岗位时,应根据女职工身体情况合理安排相应劳动强度的工作,调整后岗位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调整前岗位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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