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三年,未孕,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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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没有这个权利;计生局也不能这样规定。 他们的硬性规定只能说是当地民众法律意识淡薄,长期纵容了这种执权侵权的不法行为,导致了这种"理所当然"的侵权。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祸潜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典蛇以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辨抽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通过以上几条规定,明白了吗?你自己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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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TM无语了!真不知道是我们百姓的思想落后,还是太超前了!我不生孩子是我自己的意愿,我自己身体的健康程度我自己承担,检不检查也是我自己的事,出了事是因为我自己没去妇检我自己的事,难道我生病了你居委会痛哭流涕,很内疚吗??我活着你们要我求死的钱,我死了你们要我生存的钱,还TM叫不叫人活!!!!!
啊?这也要罚款啊?为什么啊?那些人还真恶心人。
我们这边好像没有这种说法和做法,话说居委会的处罚有没有根据啊?如果是居委会自己的规定那肯定是违法的!肯定要先问清楚他是根据什么处罚的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