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怀孕了想请假,公司叫我离职,原因是我年前请假没有到公司去,而是打电话请的假

过年后给公司打电话请婚假不给请让我离职,请问公司有权叫我离职吗
匿名用户    2011-02-22 13:07    

满意回答

如果你絮清是年前就查出怀孕的话,公司不应该让你离职的,不过还是要铜富和公司好好谈,争取妥趋常究善解决,最好不要硬碰硬,不过实在不行的话在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我听说有一个公司就让投诉过他们公司的孕妇做很危险很辛苦的工作逼她自动离职,所以一定要考虑清楚。

匿名用户   2011-02-22 13:23
宝宝知道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为您推荐:

其他回答

查公司请假制度,是否有程序要求。 请假,怀孕不是请假的理由,需要医院证明。 有权叫你离职否,请查看以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部分省略)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部展开 收起
匿名用户    2011-02-22 13:18

投诉

母婴用户115227807    2011-02-22 13:16

起诉他!绝对有婚假的,

匿名用户    2011-02-22 13:09

投诉到有关部门,任何单位是不可以辞退孕妇的

匿名用户    2011-02-22 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