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
匿名用户 2015-03-22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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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可以说,企业破产程序是优先于普通民事执行程序的,普通民事执行程序谈不上“对抗”破产程序的问题。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你们的债务人肯定已经是资不抵债了,就算他本人不申请破产,其他债权人发现该债务人财产即将被你们执行走,肯定也会筛印按照《企业破产法》宝苦第7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该债务人破产的,从而在债务人所剩不多的财产中分得最后一杯羹,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目前,你们只能尽可能作法院工作,看能不能在有人正式提出破产申请前给你们执行完毕,毕竟在现在中国司法界的现实下,“工作”到位,什么事情也都有发生的可能生安挡。不过你们还是要做好进入破产程序的准备,毕竟这也涉及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相信别人也同样把债务人看得死死的,一旦有什么风吹草动,肯定会立即提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 再补充说一点,这个节骨眼上最好不要跟法院叫板,拿什么这样那样的规定去“监督制约”法院,跟法院搞僵了,他有的是招来治你们,很简单的说,只要法院悄悄向别的债权人透露一点该债务人资不抵债,仅剩的财产也将被你们申请执行走的消息,你想想,你们还可能顺利实现执行的目的吗?别的债权人不马上扑过来启动破产程序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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