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意回答
全国有统一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射相筛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玻灿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竞电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做法可向当地12333劳动热线电话咨询。
宝宝知道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为您推荐:
其他回答
易法通解答: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