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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家国企上班,因2013年5月怀孕后身体不适后病假,在2014年1月生下宝宝后,在同年6月哺
本人在一家国企上班,因2013年5月怀孕后身体不适后病假,在2014年1月生下宝宝后,在同年6月哺乳期满后去上班一段时间由于身体原因又请假至2015年6月后去上班后前段时间因为美尼尔被送进医院,头晕不能工作又病假,但单位要求在4月20日之前上班说累记超过2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想问各位单位有什么依据可以这么做,本人在5月份因(在这企业上班也十年)可以签终身合同可以续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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