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孕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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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这种大规模北告解除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的做法我非常反感,主要原因可能是你们单位担心你们的合同到期终止后,必须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你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性质上就类似于你们单位的职工。 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同工同酬原则,干同样的活应当领取同样劳动报酬。所以才会出现这种大规模解聘现象,这是国内机关事业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的一种普遍现象。政府机关不应当带头规避劳动法,况且你还是一个孕妇,真不厚道。 你现在享有的权利如下: 一、拒绝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42条第2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俗急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意思是单位不能单方面要求你们助征员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执意解除的,你就获得下面两个权利。 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权利。因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你不想选择获得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可以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 四、要求国税局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上述权利你应当先向原来的劳动关系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该派遣工资是否已经注销,你只需要登陆当地工商部门网站就可以查询,还可以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科免费查询。如果确定已经注销,就可以要求国税局承担连带责任。 五、拒绝调换工作岗位的权利。你们与用人单位只要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该劳动合同视为有效,劳资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劳动报酬等事项履行内容。单位没有随意调换工作岗位的权利,而且你还是孕妇,竟然派去打扫卫生,实际上就是变相解除劳动合同。 六、依法享有产假等妇女权益。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七、投诉国税局和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权利。必要时候就是要找他们单位的领导谈谈,一定要为自己和其他妇女权益(人多力量大,这个不解释,你知裕兵金道的)。 注:千万不能自动离职,自动离职一分钱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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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对女职工在“三期”内给予的特殊保护。 因此你可以去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你的情形属于劳务派遣,对于你的情形: 1、如果你不同意搞卫生,你可以不做,而由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安排工作和支付工资; 2、由于你怀孕,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只要你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那么你依法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包括带薪休产假的权利。用人单位这么做是违反法律的,要求你自己写辞职报告,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孕期不得从事三级体力强度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