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多少项规定 同意生二胎
匿名用户 2013-04-12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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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八条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稼了,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 一)双方均柴沃涌为独生子女的; (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从港、澳、台地区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 (六)婚后不育,经鉴定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女方又怀孕的; (七)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八)残疾军人和因公致残人员,残疾等级在二等乙级以上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报趋)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十一)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仅适用姐妹中一人); (十二)大山区的乡,女方为农业户口,其他地区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且从事农业生产,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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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是姊妹两个,招个上门女婿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