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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与我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签字后10天发现自己已怀孕
公司在1月28号通知我,要求与我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当天签字,后在7、8、9号自测发现已怀孕,10号短信通知公司高层,没收到回复。后于2月17、18在普陀医院和长宁妇幼保健验血测出怀孕。天数为37天。19号到公司,人事部经理给我的公司决定是:按照协议来,不准备因我怀孕,公司不准备负责。请问,我可以要求劳动仲裁,判定1月28签订的协议无效嘛?证据补充:28号签订的协议,2家医院的验血单,10号发给公司高层的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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