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问题--妇女怀孕期间续签合同

怀孕3个月了,但合同只剩一周就到期,公司不想续签,其依据是: 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说他们没有“解除合同”而是合同到期了,不该负责任。请专家们给支支招,如何以合理而又正确的方法应对这种诡辩。
匿名用户    2006-06-13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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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v 《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尺糕、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残基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随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沙助乡多少自动延续到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

匿名用户   2006-06-13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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