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个尚未出生的胎儿,他在社会中有没有权利能力?
匿名用户 2011-11-16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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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在社会上的权利能力,一般是指民事权利能力。在我药脚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于出生的认定,我国采取的是独立呼吸说,该说认为应以胎儿能够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所以,自然人在独立呼吸之时才能享有民肆豆辨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我国的《继承法》28条规定:脑殖在遗产分割时,要为胎儿保留其份额;若是死胎的,为其保留的份额要按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可见,在我国继承法对胎儿的父亲被继承人死亡时,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除此以外,我国民法上没有对胎儿规定任何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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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然,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