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至2015年月产假三个月,3月准备上班时公司电话告知要解除合同,但生育险报销需要

职,3月未安排工作岗位,公司缴纳的三月份保险需要自己承担所有,这样是否合理?
匿名用户    2015-03-31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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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述,在你没有严重违法违纪,也就是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违法,你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 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最涉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耻化,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顿梅北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资凡之   2015-04-07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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