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怀孕女职工7个月的劳动时间安排,谁知道具体可以休息多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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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怀孕7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每天1小时的工间休息。 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中的第(二)点: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上海有个《上海次竖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其中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 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从结婚到怀孕到育儿,在篱笆受益良多。很想也为jms做点事情,整理了与生育有关的假期规定,让大家了解一下我们应该享有的权利。虽然实践中有些单位并不按照规定办事,但弄清楚后至少有些方面还是可以据理力争的。 相关法规汇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产假时间90天 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产假时间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产前假、哺乳假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3条有最新规定)、 第十三条: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五条:授乳时间 三、《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的相关规定 五、《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23条:孕期哺乳期申请调岗、产前假、哺乳假的最新规定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应以上述新规定为准) 八、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保胎休息的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沙剪梨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 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残索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