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如何劳动仲裁?

我于2014年3月入职,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现我所在部门取消,大概2015年1月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但我现在怀孕26周,预产期是2015年4月2日。这种情况下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应如何补偿我?(我所在部门在我居住地附近,而单位其他部门路程较远,我不可能调到其他部门)代通知金是否还要给?平常我除了工资,每月还有补贴,这部分补贴是否赔偿?另外如果解除合同,无单位交保险,我生育的费用和生育津贴到时候不能报销,我能否要求这部分费用的补偿?或者通常是一个什么样的赔偿标准。谢谢大家
xianguoxiatian    2014-12-26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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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们劳动法,细乡串公司是不可以解除三期妇女的,你直接去劳菜件动相关部门申请命吉劳动仲裁,需要律师介入找我。

柴修筠_AGsK   2014-12-26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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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如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赔偿以及相关生育待遇。

匿名用户    2014-12-26 10:40

在你处于孕期、产期、一年哺乳期内,在你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情况下,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规定和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同意解除,那么单位应当按照你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工龄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单位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你,没有代通知金。如果你不同意解除,那么单位不得解除,只能等到你一年哺乳期结束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或第四十一条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基数是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如果不满12个月则按照实际上班月数)的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包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提成、年终奖等)。只要之前单位缴纳过生育保险的,建立了个人账户的,那么就可以向社保部门申领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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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亦玉_oL1R    2014-12-26 10:14

其 一,基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 二,关于补贴问题按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处理,就上述问题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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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4-12-26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