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辞退赔偿问题

专家好:本人及丈夫是某公司的在岗双职工,该公司系某大型国企(上市的)的全资子公司,属于三级下属单位。现在工资大概都是1300元/月,城市低保1000元/月。 因行业不景气,现在经营严重困难。经上级集团公司谋划,准备放弃这里,到另一个省的一个边远县区(与此地相距约1200公里)新成立了类似该生产项目的产业园区。这个产业园除了生产设施等,仅能保证初级生活所需(只有食堂和在建集体宿舍,远离城区,无医疗机构,交通不甚发达等)。并且准备在我们这里进行人员筛选之后,2个月内将公司班底作为一个部门并入产业园,乐意追随的员工必须到那里去定居。 我们的基本情况:本人,女,现在怀孕8个月,本公司自聘,合同还剩下11个月;丈夫,集团合同派遣到我公司,合同剩下2年零10个月。 鉴于我们不想去那个产业园,若公司以各种理由辞退我们,是否违法?违反的法律条文大概有哪些?赔偿金怎样计算?(我们怕当地的劳动仲裁、劳动局什么的跟他们一个鼻孔出气) 以上这些,若不好回答,欢迎提供类似案例。全篇条文摘抄就不必了!谢谢!
匿名用户    2014-12-07 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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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辞退补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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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daya    2016-08-25 0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