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拘留,但不会不处罚。详见下文:
10月31日《检察日报》消息,浙江省瑞安市警方一举抓获了涉嫌盗窃的43名孕妇。但鉴于法律对孕妇的特殊保护与拘留工作的实际困难,当天就不得不将其中的42人予以释放。被留置接受讯问的一名孕妇也很快被释放。
落网孕妇,何以能大摇大摆地走出派出所?据办案人员介绍,其原因...就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由于这些人“久经沙场”,在派出所通常以“不识字”、“在本地没什么亲戚,也没有固定的居住场所”、“要押金,一分钱没有”等为由,使得警方无法进一步侦查或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只能依法立即放人。专家指出,对孕妇和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能实行强制措施,这是现代法律体现的人文关怀。
用“孕妇作案”这个词“Baidu”一下,可以找到11800多篇相关的新闻。由于孕妇装可以有效地遮挡视线和藏匿赃物,作案后通常有交通工具接应,以便迅速脱身和转移赃物,所以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穿着肥大睡衣出入商场等公共场所作案的“睡衣帮”。由于法律不允许对孕妇实行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以警方接到这种报案常常是“头都大了”,束手无策。兰州市110指挥中心的一位主任认为,法律的人性化表现在这些行窃妇女的身上,无疑助长了她们行窃的气焰,说不定她们的黑手还会伸向更深的领域。一些网友甚至建议,我国法律应尽快弥补对孕妇违法乱纪方面的缺陷,不要让法律在违法孕妇面前显得无奈!
然而,对于挺着肚子去作案的孕妇,法律真的是无可奈何吗?人们对于孕妇利用法律关怀成为盗窃群体的担忧中,从道德层面上看当然有道理,但是从法律层面确实有几个问题需要认真厘清——
第
一,孕妇不受逮捕(按照法律精神也应当不适用拘留等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并不是不受审判不受处理。作为一个案件而言,如果有证据证明孕妇有犯罪事实,依然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对孕妇同样可以进行判决,只是刑罚执行的方式或时间上需要体现法律的人道主义。
第
二,对孕妇不能立即采取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也不意味着案件就办不下去了,因为法律还清清楚楚地赋予了办案部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权力,依照这些措施,同样可以查清案件事实。
第
三,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孕妇,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可以适用罚款等经济制裁——在刑罚中也同样可以适用财产罚。
厘清了这三个问题,一线办案民警的担忧其实可以简化为一个问题:侦查水平。换句话说,在法律不允许你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你还能突破孕妇犯下的罪案吗?如果能获取其他证据,依法定程序继续办理就是;如果不能,对不起,赶紧放人撤案。其实,所有的案件不都要遵循这样的法律逻辑吗?怎么一到孕妇案件中就让人一筹莫展了呢?我想一线民警在这个问题上的弦外之音无非是,法律对于孕妇这样特殊群体的保护,增添了侦查难度——无法靠关人来破案了。所以,问题的答案是:与其抱怨法律的无可奈何,不如检讨办案思路的惯性与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