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里关于孕妇产前请病假的时间限定
匿名用户 2011-05-04 17:37
推荐回答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七十减葛躬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女垃吊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卜密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宝宝知道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为您推荐:
其他回答
取决于您的医疗期,如满医疗期的,只能算事假。 请假期间,无论是事假还是产假还是病假,都应交劳动福利。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这种情况可以先请病假,只是每个公司病假的最长期限没有特别规定。
产假是有严格限制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但是对病假时间没有明确限制,确有必要请病假的,公司理应批准。病假及产假期间,所有劳动福利应该和正常上班同等待遇,必须继续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