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但有准生证,法律上认可其夫妻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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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婚姻绝对具有法垃夕狼律效力!《夫妻关系证明书》确实就只是一张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 婚姻关系证明第十九条所述《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一方在外省市工作,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在外省市工作的一方必须亲自来本市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申请离套俗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登记时应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法律咨询。婚姻登记机关应向当事人详细解释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认真了解情况,做好调解工作。 当事人双方经过婚姻法律咨询,仍坚持要求离婚的,可正式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分居条件确已有适当处理并达成协议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婚姻法律咨询、正式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离婚证》时,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在接到婚姻登记机关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领取《离婚证》;逾期不办理离婚手续,或逾期不领取《离婚证》,除有特殊情况外,即作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结案。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男女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和分居条件达不成协议的; (三)一方系无行为能力的; (四)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的。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自行同居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婚姻登记机关才予受理。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额,且当事人双方能达成新的协议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变更。 《离婚变更协议书》须经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生效。《离婚变更协议书》一式三份,减慕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查,并在原离婚登记档案内记载。 变更协议一般只受理一次,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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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认可这种婚姻关系的,不予保护。只是同居,连事实婚姻都不算。 由于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不存在离婚手续的问题,直接分手就可以了。
不是合法夫妻。只是事实婚姻的存在。要娃娃可以。不要出钱养
准生证订个屁用啊?那个是管生孩子的, 你们没有结婚证 又怎么谈得上离婚 呢
有准生证也没用啊,没有法律效力,没事不行就分了吧,不要为难自己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