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所私立小学工作,签有合同,有效期到13年7月1日,而我13年12月1日因怀孕不得不离开学校

提前一周告知学校并找来新老师,算违约吗?此时合同已过期。因为合同上有一条:辞职必须在学期末,否则扣除最后一个月工资。那么合同已过期的情况下,我还受这一条的约束吗?现在学校以我违反这一条而拖欠我11月份工资,学校这样做对吗?我又该怎么办?
匿名用户    2014-05-02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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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学校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你有权辞职并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你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学校的违法行为

范姜俊迈    2014-05-02 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