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您好,我是公司外派员工在北京,怀孕期间项目撤退被安排到总公司上班,由10分钟变为2小时路程

我身体吃不消,但公司以工龄为由只允许产前休3个月病假,且以扣除本年年假和不批以后病假为由要挟。请问我该怎么办
匿名用户    2013-08-28 10:22    

为您推荐:

其他回答

1、根据国家规定,五年工龄以下的,可以请病假三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之后可以继续享受的。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之后不批病假并不违法的,但是怀孕职工...,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而解除合同的,请病假之后,可以请事假,之后休产假的。

全部展开 收起
hgghx    2013-08-30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