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将取保候审的罪犯收押,在入所前检查中发现罪犯怀孕,看守所拒收 该怎么办,法律依据?

该罪犯原先取保候审就是因为怀孕,经过二审作出生效判决后,对其执行送看守所时发现又怀孕了,看守所拒收?此时应该怎么办?如果是启动暂予监外执行手续,那么启动机关是那个?法律依据是?看守所是否有责任提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匿名用户    2013-03-20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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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知道你到底是理论上探讨呢还是实际工作中遇到这个问题来问,如果是前面的,可以告诉你理论和实际是有差别的,法律的规定与现实的操作往往差距很大,如果是后面的,我说说我遇到过的实际操作,侨崇实际情基兵呈况和你说的差不多,然后只好问法制办,被告知变更强制措施打监视居住报告,报分局审批后到指定医院N多项检查到天亮,然后送到民政局下的一个妇女看护站,由该看护站负责看管照顾,等候审判,所有的活都是基层自己做的,希俗件望对你有所帮助。

匿名用户   2013-03-20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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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弘懿_pbQW    2013-03-21 08:09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明确规定应当监外执行。法院提起。

匿名用户    2013-03-20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