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怀孕期间因无法上班而被单位强退,合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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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单相医位的这种做法不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斯铜耀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就属于这其中的第四款,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你怀孕期的工资和平常工资一样照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洞编法支付工资。 所以你在这个孕期是可以领取工资的。这个工资的标准是你在你们单位上班的上年度的平均工资。如果你在你们单位还没有上一年班,就安照你在单位上班的时间所领的工资总和除工作的时间,得到平均数。 希望你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维护。 纵横法律网 梅正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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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你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不合理,不过要看你们工作性质及合同规定,
当然不合理了,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法律规定的多明确
不合法。员工在怀孕期间享有产假,并不能辞退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