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3月进入公司,于2013年1月起休产假,由于怀孕期间身体原因于2012年7月起休了3个月病假

故公司在2012年终绩效评估时定为“不合格”。由于多年工作却因怀孕生子遭公司如此对待,我欲离开公司。如果按照正常流程在产假结束时申请离职,公司不会进行经济赔偿赔偿;请问我该以何种方式离开公司方能保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得到公司的赔偿?能够以直接旷工的方式吗?如果因为是哺乳期公司不能对我进行开除,我又该怎么处理?谢谢
匿名用户    2020-02-05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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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是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为由提出,才有经济补偿金; 2、孕期、产假、哺乳期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无经济补偿补偿,并且不需要提前通知,即可解除。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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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博简    2020-10-14 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