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婚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不幸出了意外死亡 那个是还没有上过户口就没了 现在我又怀孕结婚证也…

你好我是婚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不幸出了意外死亡。那个是还没有上过户口就没了。现在我又怀孕结婚证也打了,因是两省夫妻怀孕了五个月才把户口迁过来。然后去乡政府打准生证,可是乡政府说要有我第一胎死亡证明才可以。现在我把证明拿来他们又说不可以,说等生下来罚款。我觉得好气愤明明说可以现在又不可以,那不是要罚冤枉钱。我是江西的希望有关部门给予解答
匿名用户    2012-05-16 19:27    

为您推荐:

其他回答

江西是个最无耻的地方,也许是我是江西人,呆的久,没有见过更无耻的,任何部门都是钱,钱钱, 纵横法律网-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李梅胜律师

匿名用户    2012-05-18 07:35

你的准生证都未罗,就生BB,当然按中国计划生育的政策要罚款的,找熟人找找关系吧。

匿名用户    2012-05-17 10:48

摆明要好处!投诉他去!

匿名用户    2012-05-16 23:21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你申请办理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应当获得批准,乡政府拒绝为你颁发生育服务证是行政不作为,你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乡政府履行行政职责为你办理生育服务证。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八条 实行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   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身份证,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未能及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以在分娩后的6个月内补领。   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前款的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凭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结婚证、户口簿和生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   对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的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移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全部展开 收起
朱又琴_FySL    2012-05-16 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