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女生与19岁男生谈恋爱男方一开始不知情女生才15周岁怀孕以后女生才告诉男生真实年龄犯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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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4号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 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 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筝锅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丛抹笼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 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梨悼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 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 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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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十四周岁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在中国是不犯法的。只是这么小就生小孩子,对孩子和母亲身体都没有好处
犯法的 15周岁是未成年人,属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范围,我国法律规定,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如人家起诉,你还要赔偿
不算吧 不知情最多教育 。但是你们年龄太小 很多事都是一时冲动 女方家长坚持拿掉孩子可能就是觉得你们还想 不懂什么叫喜欢 。 你有什么可以证明你永远爱她 爱孩子 对她好? 可能你证明了你有这个心 也没办法 ,毕竟你们还只是个孩子怎么养孩子? 你让女方以后在社会上怎么抬得起头? 15岁就怀孩子,以后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