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对生育外(先生一女儿后生一男的夫妻年龄均属于晚婚但没办结婚证及准生证)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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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八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一对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一)晚婚后怀孕生育; (二)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 (三)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 第九条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逝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五)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哑露年,只有一个子女; (三)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为四年以上,并且女方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的限制: (一)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 (二)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三)项规定; (三)符合舞患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四)女方在三十周岁以上。 本条例所指的残疾儿的确认,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不孕症和丧失生育能力的确认,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保健机构的医学证明。 第十四条 禁止提前生育、婚外生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提前生育: (一)婚前生育(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 (二)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 非法收养、送养以及遗弃子女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对遗弃子女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第十五条 生育子女应当按规定领取生育证。领取生育证的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人口普查也是按条例来执行,如有不同再另行公告。 您这个情况就同:第十五条 生育子女应当按规定领取生育证。领取生育证的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按你们是符合再生育条件算:你两个子女都属提前生育,提前生育一次按夫妻年收入的1-3倍征收,如果是无业均按城镇居民最低工资算、大约农村的是1.2万-3.6万,如果是不符合再生育条件,那第二个女子按超生算,是3-6倍。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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