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9.9在襄樊谷城办的结婚证,怀孕前去办理准生证对方不给办导致小孩一直到现在没有上户口 现在怎么办

领了结婚证之后去当地办理准生证,当地不予办理.导致生小孩的时候没有准生证所以一直到现在孩子也没有上户口.现在想给孩子上户口.该怎么办理?
匿名用户    2013-08-17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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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我说实话,你肯定没有给好处计生办,你给他们一点好处我敢绝对肯定给你办.不过现在难说了,一点好处是远不够的,要流点血

匿名用户    2013-08-23 19:34

第一胎只要办理了结婚证就构不成非法生育.计生办没有法律依据处罚你. 你可以带着出生证明,结婚证去派出所上户口手续. 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新修订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违反计划生育和收养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或者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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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翠荷_phsa    2013-08-18 06:56

拿着出生证明和你的结婚证去派出所吧。

匿名用户    2013-08-17 15:34

办理准生证,然后把当年该走的程序走一遍 上下打点打点, 孩子户口上的岁数要改

匿名用户    2013-08-17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