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医疗工作接触高频短波现怀孕32天对胎儿有没有影响?

匿名用户    2007-10-10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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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1988年4月20日卫生部发布) 摘取部分内容,详细的自己浏览网页: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 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女); 2.红细胞数低于4×1012/恨厉扬L或高唉尺于⒌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⒊5×1012/L或高于5×1012/L(女); 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3.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⒋5×109/L或高于10×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 4。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低于110×109/L;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持续低于100×109/L。 5.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严重的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 6.严重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癔病等。 7.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卫生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包括放射工作种类,水平等)、本人工作能力、专业技术需要等综合衡量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哺乳期妇女、妊娠初期三个月孕妇应尽量避免接受照射,在妊娠或哺乳期间不得参与造成内照射的工作,并不得接受事电苦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尉博涛_rHIs   2007-10-13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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