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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应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其社保费也不能从生育保险费中扣缴,单位这样做已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请他们帮助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应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其社保费也不能从生育保险费中扣缴,单位这样做已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请他们帮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