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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和地方公务员招录中,并无明确规定未婚先育的不府崇得录用为公务员,法律对此也无 明确界定。许多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政审要求中有“不得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一款。但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没有禁止先育后婚。如将该规定执行成法无允许即为 禁止,属于对法条的扩大解释,偏离了国家公务员政审的原意和作用。另外,法律上没有禁止婚前性行为,在道德上这种情况亦不是不可以接受的,现实中先同居后 登记结婚的不在少数。故有人认为,只要不违反国家关于公务员资格条件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该录取。 有人反对称,公务员的选拔是择优录用,在符合笔试、面试、体检的人员中,拔高择优,存有 自 由裁量的幅度是合理的。换个角度讲,录用属梅柴于确立劳动关系,招录单位作为用工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殖贸神有自由决定权。《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 行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公务员作为人民公仆,承载着群众和社会的关注与期盼,应当严于律 己,在品行方面,标准更要高于常人。这个标准不仅指法律标准,更指道德标准,所以不能单以“有无明文规定”来作为合法与否的依据,“未婚先育”不能被录取 为公务员。 需要注意的是,政审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可诉性,在政审环节予以淘汰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即使法院受理, 也无法对其是否符合政审要求进行合法性判断。建议广大考生在报考公务员时认真解读招考简章及相关政策要求,遇到模棱两可的问题及时咨询当地招考主管单位, 以官方具体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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