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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1、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躬惠,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这是原《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国务院1988年7月21日颁布的行政法规。在《劳动法》禁止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的规定出台破劳后,任何单位都不能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任何理由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了。但是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由于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一章没有再次写入劳动法,因此上述问题没有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予以规定。 2、哺乳期保护 ①、哺乳期:十二个月; 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四条) ②、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③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密宰战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这条是原《劳动法》第63条的规定,与上文相同的原因,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没有再次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一章写入劳动法,因此上述条文没有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