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死亡能否领取生育保险金

最近我很伤心,第一我的孩子夭折了,第二社保中心把我生育保险的申请打回头了。在此我把事情详细的说一遍: 我是2004年进入公司,2005年元月公司为我们交纳了生育保险.今年我怀孕了预产期是八月中旬. 但是在七月二十五日出现意外,医生诊断胎儿已死亡并行引产术.九月底我把医院开具的住院记录、死亡证明交至市人才中心,十月十号左右人才中心的人回复我死亡证明的格式不对,不能报销。于是我于十月二十五号重开证明(因为孩子没出生所以用电脑打印一份证明并加盖公章),这次社保中心以胎儿未出生就死亡不属于生育保险范围内而拒绝支付。为此我上网查了关于生育保险的条例,好像我的情况可以报销。还有一种说法:每位参保人员一生只能领取一次生育保险金.我该如何做.法律条款我不是太懂,好像上面没有这一条.所以我把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网址发给你. 希望您帮忙看看.谢谢. http://www.law-lib.com/lawhtm/1999/34715.htm 里面第七条第二款: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里面说得清楚怎么我的就不行呢?
匿名用户    2006-11-30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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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女职工的妊娠后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也就是说,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享受有关待遇,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 我国生育保险要饥掏典求享受对象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悼竖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否梅划生育政策等。 不知你的情况是否有违反婚姻法及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如果没有,你完全可以领取生育保险金.社保中心拒绝拒绝支付生育保险金的作法是错误的,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依法支付生育保险金.

匿名用户   2006-11-30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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