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有企业在政策性破产清算期间产妇的待遇问题

咨询:::我们企业(国有)于2006年11月30日开始破产清算,本人将于2007年1月25日生孩子.请问:在破产清算期间劳动合同期限是否顺延至产期\哺乳期结束;工资\养老金\医保金是否该由清算组照常给付后再办理失业手续!哺乳期时间是否为1年时间!(我们公司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清算完毕)
匿名用户    2006-12-13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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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记性终止。单位破产虽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内容,但是一旦单位破产,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将自然终止,处于孕期、产假、哺乳期的女职工当然也不例外。关禁点于破产的经济补偿,比照国发10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在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之规定:破产安置 费标准原则上按破产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助玻否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以一次性发给。上述标准是相叨每名职工都应当享有的,对于三期女工,企业还应当考虑到女工的生育津贴、声誉医疗费报销等问题,适当提高比列,但是提高多少,法律并未作出规定。

匿名用户   2006-12-13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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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职工待遇截止至破产裁定之日,哺乳期时间是2年.

蓝湛静_G27S    2006-12-13 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