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有企业在政策性破产清算期间产妇的待遇问题
匿名用户 2006-12-13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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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记性终止。单位破产虽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内容,但是一旦单位破产,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将自然终止,处于孕期、产假、哺乳期的女职工当然也不例外。关禁点于破产的经济补偿,比照国发10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在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之规定:破产安置 费标准原则上按破产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助玻否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以一次性发给。上述标准是相叨每名职工都应当享有的,对于三期女工,企业还应当考虑到女工的生育津贴、声誉医疗费报销等问题,适当提高比列,但是提高多少,法律并未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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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待遇截止至破产裁定之日,哺乳期时间是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