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从孕期第几周开始算起,所以是针对整个孕期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每个月享受几天的孕检假,所以不限次数。但是应当定期,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可以看出,女职工在孕期的孕检不算正式假期,孕检检查完毕就应当回单位上班,也就是说假如半天时间检查完毕,那么另半天时间应当上班。检查的半天时间视为工作...时间,当然需要职工向单位提供孕检的病历卡和检查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1989年1月29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
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
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
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
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 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
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
的权利。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
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
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
间。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
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
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
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
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
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
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
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
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
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
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
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
勤评奖。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
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
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
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
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
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
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
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
十五发给工资。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
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
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
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哺乳期
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第十一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
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
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第十二条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积极筹集资金,
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卫生保健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
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
要严格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装
备女工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女工职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
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0日省卫生厅、劳动局、总工会、妇
联颁发的粤卫〔1987〕第414号《广东省贯彻
〈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同时停止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