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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的“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二扬辉者是否矛盾?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得在“三期”内以非过失辞退、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的是由于劳动者的过失而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者在内容上并不抵触。从法律效力上,二者也做挤可以并行不悖,即尽管存在第29条规定的情况,但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2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解除劳动合险寸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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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性孕期和哺乳期是不能辞退的,合同期满后应该续约。
LZ,《劳动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的“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二者是否矛盾?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劳动法》第29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