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明朝清朝的孕妇犯死罪怎么判刑

匿名用户    2013-06-21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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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死刑的判定(宋朝明朝清朝是延续唐朝的判定方法的)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若未产而决者徒二年,产讫限未满而决 者徒一年。失者,各减二等。其过限不决者,依奏报不决法 ; 翻译过来就是:分娩后 100 日才可对其执行死 刑。如果该妇女没有分娩而对其执行死刑,相关的审判人员将被判处刑罚两年; 如果分娩后未到 100 日就对该妇女执行了死刑,相关的审判人员将被判处刑罚一 年。如果该孕妇逃跑了,相关的审判人员依前述的规定各减两等处罚。如果该孕 妇分娩后100 日未对其执行死刑,审判人员应当依次向上奏报不执行死刑的理由。唐朝的《唐律疏议.断狱》“妇人怀孕犯死罪”条就明确规定:“诸妇人细凡祸犯死 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若未产而决者徒二年,产讫限未满而决 者徒一年。失者,各减二等。其过限不决者,依奏报不决法。”其意思是:妇女 犯了死罪崇殊,如果该妇女是怀孕的妇女,应当等到其分娩后 100 日才可对其执行死 刑。如果该妇命荒女没有分娩而对其执行死刑,相关的审判人员将被判处刑罚两年; 如果分娩后未到 100 日就对该妇女执行了死刑,相关的审判人员将被判处刑罚一 年。如果该孕妇逃跑了,相关的审判人员依前述的规定各减两等处罚。如果该孕 妇分娩后100 日未对其执行死刑,审判人员应当依次向上奏报不执行死刑的理由。;宋朝的《宋刑统.断狱》“推断怀孕妇人”条也有明确的规定,与唐朝的《唐律疏 议.断狱》“妇人怀孕犯死罪”条相同,宋朝之后的《元典章》、《大明律》、《大清 律》以及1928 年的《中华民国刑法》也都有类似的规定。这是宋朝的关于孕妇判刑的事例:如果怀孕妇女犯死罪的“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刑”。并对违反此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若未产决者,徒二年讫,限未满而决者,徒一年。失者,各减两等。其过限不决者,依奏报不决法。”对怀孕妇女犯罪需要用刑的,也要给予减免,如果违反规定,也将收到刑罚。“应拷及决杖、答、若未产而拷、决者,杖一百;伤重者,依前人合捶拷法;产后未满百日而拷,决者,减一等。失者,各减二等。”(三十卷《断狱律》《推断怀孕妇人》)资料来源:http://www.docin.com/p-50673680.html由于表述没看明白的地方请追问,有帮助的话望采纳

匿名用户   2013-06-21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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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清时孕妇犯死罪,在产后百日执行。

泰运杰_cO7R    2013-06-21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