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剖宫产死于手术台,诊为羊水栓塞,医学鉴定结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有过错,但只承担轻微责任

孕妇剖宫产死于手术台,诊为羊水栓塞,医学鉴定结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有过错,但只承担轻微责任。医方过错主要有三点:1、该产妇39岁,即往有两次剖宫史,医方对实施第三次剖宫产的风险估计不足;2、手术人员搭配不合理,对高危产妇应加强手术人员的技术力量;3、病历记录不完善,如无术前讨论,手术记录中出血量估计不准确、无死亡讨论记录等。 另外还有一点:医方在接受产妇入院后,未进行血常规检查,而是直接引用了10日前该产妇在该医院检查的结果为依据进行了简单分析,从入院到签订手术同意书,前后只有30分钟时间。 问:这种情形下,如果按事故索赔,能赔偿多少金额(越详细越好),如果按过错追究责任,又会怎样,由于 我们的案子发生时间在2010年5月17日,起诉日期在2010年6月2日,而新的侵权法7月1日才实施,请问我们可以按新的侵权法来索赔吗?谢谢!
匿名用户    2010-09-06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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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你对这个鉴定昌今有异议,最好申请重新鉴定。 2、赔偿的主要项目是死侨愿亡赔偿金,不同地基串倘方的统计数据不同,赔偿数额由差异; 3、新的侵权责任法原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赔偿数额没有大的差别。 北京医疗律师

匿名用户   2010-09-11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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