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安局的查封措施能否解除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安局的查封措施能否解除
母婴用户845873059    2016-05-18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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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民法院书面或公告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相关证据(如已生效的判决书,有无抵押担保等)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获得清偿,清偿率可能是0,也可能全额清偿。   如: 1、破产企业资产较少,该生效的判决确定的债务无抵押担保,梅富很可能得不到清偿; 2、 破产企业资产较多,该生效的判决确定的债务有财欺最产抵押担保,很可能得到全部清偿; 3、 破产企业资产较少,该生效的判决确定的债务有第三人担保,很可能得不到清偿,对于得不到清偿的部分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具体出现的情况很多,需结合具体事实。   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惠耻耻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方文林   2016-05-18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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