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更换工作岗位后解除合同

我在怀孕期间,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原工作为由,没有和我商量就调我去行政办学习,工资从原来的2600元降到800元,两个月后,公司又通知我去销售部上班,我和公司的领导谈过,也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告知,我从事的工作一直都是仓库,从来没有作过销售,我对销售一巧不通,这样在我怀孕期间没有和我协商就单方面的调换我的工作岗位,和我签定的劳动合同完全都不一样了,公司这样做法是不合理的,希望公司重新考虑对我的安排,可是公司领导不理会这些.几天后公司出了通知.说我没去销售部报到要按旷工处理(我有上班打卡记录),说我是严重违反厂规开除我,根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想问:我这样算旷工违反公司厂规吗?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没有任何补偿合同就无效了吗?在仲裁开庭前我还需要去上班打卡吗?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匿名用户    2009-04-11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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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讲理,糟劣搁我看在开庭前你应当继续刷卡上班,开庭前一定们今要刷卡的对你才有好处,审判后见机行事洞佳

匿名用户   2009-04-11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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